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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7-12-30
发文字号:
铁审〔1987〕1332号
发文机关: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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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等院校内部定期审计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铁政法〔2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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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铁政法〔2003〕3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注:该文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代替)和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以及《铁路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铁路高等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定期审计的目的


铁路高等院校定期审计的目的是对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普遍的、连续的审计监督,使高等院校内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标准化。达到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完整,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铁路高等院校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二、定期审计的范围


铁路高等院校及其附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其预算内、外的财务收支和财产物资核算、管理均属定期审计范围。


三、定期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定期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审查院校教育、科研、基建等国家拨款的预、决算情况,预算内外资金,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自有资金的收、支、分配等。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审计遵守、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及《会计法》情况(包括院校所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2、各种收费标准和经费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3、开展科技咨询活动和接受委托培养、有偿分配等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情况。


4、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的效益。


5、自筹基建计划、资金管理及资金来源情况。


6、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无转移基建资金及应上交基建结余资金情况。


7、经济合同执行情况。


8、内部控制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内部定期审计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于控制制度不严、违纪问题严重及财务管理较差的各个环节,进行重点审计。


四、定期审计的时间和审计方式


1、内部定期审计时间:一般以季为审计周期进行事后审计。有条件的也可以以月为审计周期进行审计。


2、内部定期审计方式:可以采取送达审计,也可以采取就地审计,二者均可采用。


3、高等院校各会计单位,预算内、外的财务收、支和财产、物资核算管理由院校审计处(室)进行定期审计,铁道部审计局重点进行抽查,或在定期审计期内,由各院校分片组成审计调查组,实行联审联查,以保证定期审计工作质量。


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根据铁道部审计局下达的必审项目和具体要求,在定期审计的基础上结合编制财务决算进度,审计签署意见,确保财务决算数字真实,合规合法,报告内容完整。


5、高等院校审计机构,在实行定期审计、执行各种审计制度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审计资料的分类、整理、登记、统计、分析考核、汇总以及做好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巩固定期审计成果。


五、审计处理


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报经领导及时进行处理。凡本单位自查自审出来的问题能主动按规定纠正的一切违纪事项可以从宽处理,否则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如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和严重损失浪费的案件,应依法移交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六、为保证定期审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部审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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