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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6-12-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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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审法发〔20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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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审法发〔2003〕4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对此,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开展这项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的范围。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在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实行的规定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目前主要是对企业主管机关申请的、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的厂长,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厂长任期内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盈亏是否真实,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国家资财有无损失浪费等。在审计中,如发现有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贪污盗窃等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计机关进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审计的内容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议。审计评议要经被审计的厂长签署意见,再送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


四、对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审计任务重的地方,审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负责审计,审计结果要报告委托的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进行抽查或复审。


五、实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六、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进行这项工作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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