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司法部关干部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请及时报部审计室。
司法部关于部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单位内部审计是部和单位加强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部及其所属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条 部及其所属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少的单位,可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均简称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在部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部审计室,在业务上受国家审计署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都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业务上受部审计室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预算外资金、一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本部、本单位领导、部审计室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部、本单位进行的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是: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部及其所属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本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经济合同、承包办法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要逐步建立适合司法部门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使审计工作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部属单位财务部门的会计报表、决算在上报部有关部门的同时,要报送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部审计室;部有关财务部门会计报表、决算除上报财政部、国管局的同时,要报送部审计室及审计署;各级需上报的会计报表(主要指季度开支的)、决算,应按规定时间提前三至五天送给同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签署意见,然后上报有关部门及内部审计机构。
一律按审计署(85)审研字第168号文件中规定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工作记录》、《调查记录》、《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格式开展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部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部审计室同意。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称号,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敢干斗争,忠于职守,谦虚谨慎,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执行本规定和严守财经纪律好的单位及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经领导批准,予以经济制裁、通报批评、纪律处加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