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5-23
发文字号:
审人发〔2003〕32号
发文机关:
审计署
收藏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职务聘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服务局、计算机技术中心、审计科研所、审计干部培训中心、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


现将《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职务聘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

副职领导职务聘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实行任命制。副职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一次聘期两年。各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总数(含享受副司级以上待遇人员)不得超过署确定的职数。


第三条  聘任条件:


聘任事业单位副职,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在中层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特别优秀的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在本单位内部组织民主推荐,或者由正职提名推荐并经民主测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人选,组织考察,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民主推荐、考察和公示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将拟聘任人员情况报分管署领导同意后,再将有关材料报人事教育司。经研究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后,人事教育司通知各单位办理聘任手续。首次聘任期间,比照享受副司级干部试用期有关待遇。


第五条  续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期满,经聘任单位考核讨论,认为被聘者称职,需要继续聘任的,报人事教育司进行考察,并报署党组研究是否确定为副司级干部。


(二)首次聘任期满,由于某种原因,聘任单位不再聘用的,征求分管署领导意见后,报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不再享受副司级有关待遇,由聘任单位作出安排。


(三)其他续聘人员,按照第四条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条  解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期间,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个人工作表现,或本人提出申请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征求分管署领导意见后,报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解聘后不再享受副司级有关待遇,由聘任单位作出安排。


(二)续聘任期中解聘或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征求分管署领导意见后,报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并报署党组备案。由原聘任单位作出安排,但不得聘任为非领导职务,无特殊情况,享受国家规定的副司级待遇。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三)原由署任命的副司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任期满两年后也按此办法管理。凡续聘者应聘为实职,否则按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