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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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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应用案例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材料


甲单位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2021年甲单位实现有关收入为12125851.28元。甲单位按照上述收入的3%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研发和后续推广。2021年末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363775.54元。2022年甲单位通过遴选,确定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150000元资助自主创新项目“A吸附剂的制备及性能研究”。当年项目发生业务如下:


1.10月15日,购买研发用材料66986元;


2.11月27日,支付非标件加工费50000元;


3.12月11日,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过滤器一台,价款为25000元;


4.12月16日,支付测试费8014元。


本案例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甲单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确定按照收入的3%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研发和后续推广。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3101专用基金”科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的,一般按照预算会计下基于预算收入计算提取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根据规定,使用从收入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财务会计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基金使用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三、账务处理


甲单位提取和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21年末甲单位从收入12125851.28元中提取3%科技成果转化基金363775.54元。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363775.54


贷: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363775.54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10月15日,支付研发用材料费66986元。


财务会计:


借: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66986


贷:银行存款66986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66986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66986


3.11月27日,支付非标件加工费50000元。


财务会计:


借: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5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50000


4.12月11日,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过滤器一台,价款为25000元。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25000


贷:银行存款25000


借: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25000


贷:累计盈余25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25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25000


5.12月16日,支付测试费8014元。


财务会计:


借: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8014


贷:银行存款8014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8014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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