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12-25
发文字号:
财会协字〔1995〕48号
发文机关: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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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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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目的;


(三)审计范围;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审计收费;


(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时间;


(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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