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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12-26
发文字号:
会协字〔1996〕457号
发文机关: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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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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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0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的职业后续教育,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


职业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要求,采用适当的职业后续教育形式,合理确定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合理组织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以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全行业的执业水准。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并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第七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检查与考核职业后续教育情况,确保职业后续教育质量。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


(二)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


(三)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


(四)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对象及其需要确定。


第九条 职业后续教育一般应当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举办或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


(二)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三)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


第十条 职业后续教育也可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以下形式:


(一)参加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与培训;


(二)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三)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


(五)其他形式。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后续教育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


(二)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三)制定全国性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选定;


(五)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组织应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各该地区的职业后续教育,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


(二)组织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三)制定各该地区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合理制定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检查、考核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组织负责检查、考核各该地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并如实填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


第十六条 职业后续教育时间按学时数计算,其要求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当提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制发的职业后续教育考核手册。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时不予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1997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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