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至证券上市交易前、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以下简称通过审核)后至证券上市交易前,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交易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会后事项程序的履行,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年报或半年报公布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会后事项文件包括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出具的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以及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新公布的年报或半年报。如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指扣非前或扣非后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30%)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时,除前述会后事项文件外,上市公司还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以下情况并补充会后事项文件:
一是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委会议前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通过审核前是否可以合理预计,上市委会议前或通过审核前是否已经充分提示风险。
二是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本次募投项目、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发表意见,并报送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二、季报公布后,原则上无需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但季报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时,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参照前述年报或半年报公布后的会后事项文件报送要求,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
三、发生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控制权变更或可能变更、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募投项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更换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等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其他重大事项时,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也应报送会后事项文件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