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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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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中小商业银行披露及核查要求

中小商业银行申报发行上市,发行人应重点说明并披露下列问题:


(1)中小商业银行是否符合产权清晰、公司治理健全、风险管控能力强、资产质量好、有一定规模且业务较为全面、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较强的要求。


(2)最近两年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综合评级结果。


(3)最近三年年末及最近一期末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持续经营能力。


(5)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末存款或贷款规模在主要经营地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排名中是否居于前列。


(6)最近三年内是否进行过重大不良资产处置、剥离,或发生过重大银行案件。


(7)报告期内监管评级、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8)内部职工持股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


(9)银行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按规定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者备案等手续。


(10)是否已结合资本状况、股权结构、业务现状及其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金补充机制,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11)是否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3号)的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所推荐的中小商业银行是否已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制定贷款分类制度并在报告期内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所推荐的中小商业银行是否已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其报告期内各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3)重点风险领域相关业务的风险与合法、合规性,所推荐的中小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4)贷款集中度和关联贷款,所推荐中小商业银行是否存在重大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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