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制下,并购重组的分类审核安排如下:
一、“分道制”审核
“分道制”是指我会审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时,根据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的审核制度安排。其中,对符合标准的并购重组申请,实行快速审核。具体实施方案为: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分别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三个分项进行评价,之后根据分项评价的汇总结果,将并购重组申请划入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其中,实行快速审核的,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进入正常通道的项目,按照现有流程审核。进入审慎通道的项目,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审核申请人提出的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必要时加大核查力度。
适用快速审核通道的并购重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所属证监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的评价以及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均为A类;
(二)重组项目属于以下行业产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三)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小额快速”审核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一)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累计交易金额”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发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按照“分道制”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