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20
发文字号:
财会〔2023〕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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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各计划单列市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各证监局,有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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