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应于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形成一项负债。而按税法的规定则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情况下,应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首先什么是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针对政府补助在实际财务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分析出以下几点:
1、对于确认为当期收益的政府补助,按税法规定亦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免税。这种情况下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无需考虑所得税影响。
2、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该政府补助为免税收入,则并不构成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会计上确认为收益时,也同样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
3、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则该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0,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资产负债表日,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 0 之间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期末递延收益为 100 万,则产生 100 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对于该暂时性差异,应当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如果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预计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考虑的是未来转回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即使取得当期公司因处于免税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0,只要未来转回期间存在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仍应按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否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原则。
从资产负债表观与资产的定义看,如果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从这个角度,如果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预计在未来并不能产生可抵减应交所得税的经济利益,就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