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26201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需要,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