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结合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坚持勤俭办事和稳健经营的方针。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资产和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四条公司应当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划分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形成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预算、费用预算等预算管理制度。下一年度预算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2月底之前报财政部核准。
第六条公司应当确保基金资产及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下审慎管理和有效运用资金,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核算的管理,提高会计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八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经济核算,依法缴纳税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公司的资金来源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基金来源、注册资本金及其收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及其他负债。
第十条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章保险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三)捐赠;
(四)本条(一)、(二)、(三)项资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设置“保险保障基金”负债类科目,用于反映接收、收缴、救助和结转后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第十三条公司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
第十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形式包括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五条保险保障基金用于行业风险救助。当保险公司出现被依法撤销、依法实施破产或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时,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
第十六条设置“待结算救助金”资产类科目,用于救助、清算、处置和补偿等项目的过渡性核算。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预算从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中提取基金管理费,用于公司经常性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设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损益类科目,用于结转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余额。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各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及其变动情况进行专门反映。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要求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规范资金运用。
公司采取自行投资或者委托投资的方式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运作。原则上对交易类的投资品种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进行。
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投资运用比照保险保障基金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固定资产购置的标准和程序,科学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监督资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和折旧年限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出纳、会计岗位分设,定期核对现金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确保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
第五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费用专户管理,各项费用均由专户支付。费用专户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和业务管理费用。
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业务管理费用包括:风险处置专项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企业保险费、邮电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租赁费、维修费、会议费、诉讼费、咨询费、交通费、通讯费、审计费、律师费、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各项费用等。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的管理,明确费用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规范费用开支程序。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定期报告费用预算执行进度、节约或超支原因以及提出费用节支措施。
第六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报表种类和编制要求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经营管理、资金增减、财务收支、投资和税金等情况;主要项目采用的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董事会通过后,于下一年度5月底之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