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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08-28
发文字号:
财监〔2003〕94 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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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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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指导专员办做好对“三会”派出机构预决算的审核工作,规范专员办的审核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三会派出机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授权各地专员办加强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算财务监督的通知》(财金[2003]69号)等有关预算管理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的预、决算审核工作。


第三条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开展对三会派出机构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对三会派出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四条专员办的责任是按要求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各专员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对三会派出机构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三会派出机构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实编报预、决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上报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接受专员办的预算财务监督。


第二章预决算材料的报送和受理


第六条三会派出机构在向会本级报送预算(一上)、决算的10个工作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预、决算报送专员办审核,所附材料须齐全、规范。


第七条三会派出机构向专员办提出申请审核预算的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拟报送会本级的预算(一上);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会本级批复的派出机构预算及预算调整情况;


(三)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材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及构成、人员经费的构成以及执行的具体政策(包括会本级下达的文件,如执行所在地的政策,需要提交所在地省级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各类资产资源的占用和使用情况、增支因素的书面材料等;


(四)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以及对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土地的评估报告等;


(五)地市县一级分支机构预算报告;


(六)本年度测算的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第八条三会派出机构向专员办提出申请审核决算的报告,并附拟报送会本级的决算,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资料。


第九条专员办在收到三会派出机构申请预、决算审核的报告及附件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通知相关派出机构补充有关资料后,予以受理。


第三章预决算的审核


第十条专员办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对三会派出机构报送的预算,可视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对三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决算,一般应采取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包括人员编报是否正确,资产数量是否完整等;


(二)支出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基本支出是否符合计划任务、工作目的和职能。


第十三条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是否有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正式申报手续;


(二)项目是否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财政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按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安排,是否为上年延续,配套措施是否落实;


(三)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编报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收入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即各种收入项目是否全部编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测算是否准确;


(二)各项非财政拨款收入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全部纳入了预算;


(三)上年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支出决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三会派出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预算法规,规范使用各项预算资金,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问题,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专员办在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的审核时,要将决算与年度预算进行对比,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估预算执行质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人均人员经费和人均日常公用经费;


(二)人员经费占基本支出的比例;


(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子目费用占日常公用经费的比重;


(四)违纪金额占经费支出的比例;


(五)其他情况分析。


第十七条专员办应在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申请审核预算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的审核工作,向三会派出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审查核实的数据与被审核单位上报数据的差额及原因,附《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意见表》,同时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十八条专员办应在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申请审核决算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的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审查核实的数据与被审核单位上报数据的差额及原因,评估预算执行质量,并附《三会派出机构决算审核意见表》,同时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四章工作要求和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专员办应建立三会派出机构基础资料信息库,包括三会派出机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及历次审核和检查情况等。


第二十条专员办应建立三会派出机构项目台账,对项目支出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三会派出机构在项目支出预算中有新增项目的,应在新增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经上级部门同意后,通知专员办,并提供相关材料。对延续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专员办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制定审核的程序和各岗位的职责,以规范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具体包括:


(一)明确负责审核的岗位人员,对预算单位申报的材料从形式、内容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对岗位责任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由办领导进行终审。


第二十二条三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向专员办提供下列财务事项的有关资料:


(一)主管部门下达和调整的预算指标,三会派出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的预算指标分解情况;


(二)三会派出机构向会本级报送的申请调整预算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组建、调整和撤销情况;


(四)人员编制的调整情况;


(五)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政策的调整,包括会本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


(六)办公用房、小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建、租赁、大修理情况;


(七)会本级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九)各执法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及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三会派出机构应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送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三会派出机构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对账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员办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财政部反映预算审核、日常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同时,抄送三会派出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现重大虚报、漏报部门预算;


(二)预算支出中出现重大违规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对预算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专项支出未按规定用途执行;


(五)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专员办在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决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以及日常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三会派出机构预算执行和财务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金融司)。同时,抄送三会派出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专员办人员在审核工作中,要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延误三会派出机构预算上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要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专员办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并报部(监督检查局、金融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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