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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1-27
发文字号:
财会字〔1998〕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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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5)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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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上接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4)]


(三)投资收益


1.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与未领取股利或利息之和的差额)


贷:短期投资(实际成本)


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与未领取股利或利息之和的差额)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公司应按分享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公司按应分担的份额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4.出售或收回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资产价值)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小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


累计折旧(估计的折旧)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大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


5.认购溢价发行在一年以上的债券,每期结帐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当期应分摊的溢价)


投资收益(应计利息与应分摊溢价的差额)


6.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每期结帐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当期应分摊的折价)


贷:投资收益(应计利息与应分摊折价的合计数)


7.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价款)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未摊销的溢价)


投资收益(差额)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未摊销的折价)


投资收益(差额)


8.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


借:投资收益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如该投资的市价又回升,按其增加数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贷:投资收益


9.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0.期末,将“投资收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将“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


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


借:本年利润


贷:投资收益


(四)补贴收入


1.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


借:应收补贴款


贷:补贴收入等


2.收到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3.期末,将“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五)营业外收入


1.发生营业外收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现金


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


应付帐款


资本公积


贷:营业外收入


2.期末,将“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十、利润和利润分配


(一)营业利润(或亏损)的结转


1.期末,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2.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折扣与折让”“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折扣与折让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存货跌价损失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


3.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4.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损失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投资收益


(二)利润分配


1.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2.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4.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


贷:应付股利


5.分配的股票股利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应分配的股票股利金额)


贷: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


(三)结转全年利润(或亏损)


1.年度终了,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年度终了,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3.年度终了,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益金


——应付优先股股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普通股股利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


借:有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有关科目


3.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结转余额


如为贷方余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借方余额,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十一、股东权益


(一)股本


1.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


借:现金


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股本(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


资本公积(实际收到的金额超过股本的差额)


2.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股票股利


借: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


贷:股本(股票的面值)


资本公积(股票股利金额与股票面值的差额)


3.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未摊销的溢价)


贷:股本(股票面值与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


银行存款或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的部分)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未摊销的折价)


资本公积(差额)


4.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


借:股本


贷:银行存款等


5.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已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现金


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


借:股本(股票面值)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支付的价款)


资本公积(支付的价款小于股票面值的差额)


(二)资本公积


1.溢价发行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股本(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溢价部分)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


 关费用)


贷:累计折旧(估计的折旧)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差额)


3.接受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捐赠,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


借:原材料等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4.按规定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的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5.购买职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


借:住房周转金


贷: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


6.以固定资产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


累计折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


应交税金(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


7.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


贷:无形资产、原材料(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


8.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借:资本公积


贷:股本


(三)盈余公积


1.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


2.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3.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


借:盈余公积(派送金额)


贷:股本(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派送金额与派送新股面值总额的差额)


4.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


借:盈余公积


贷:应付股利


附录


附录一:企业会计准则


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部长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 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帐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帐。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


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十九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和各种财产物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帐。


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第四十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第四十一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帐。


第四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四十三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四十六条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七条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第四十八条 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第五十一条 成本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采用定额成本或者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正确、及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


第八章 利润


第五十四条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


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


第五十六条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第五十九条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


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条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


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


采取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的,上期的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调整有关数字。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第六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准则由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录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


1997年5月22日 财会字[1997]2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企业有关关联方会计信息的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略)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


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附则


12.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 财会字[1995]1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除按照本规定单独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附件: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附件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如下: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三、合并会计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4.合并利润分配表。


四、合并会计报表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凡涉及到子公司,即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合并各项目数额编制。


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


1.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同的会计政策;


2.与母公司及与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投资等资料;


3.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资料;


4.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明细资料;


5.其他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需要的资料。


五、母公司为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统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要求编报相同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


六、母公司应当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当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母公司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七、母公司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进行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1.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当计算确定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在增加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减少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收到子公司分来的利润时,母公司应作为长期投资减少处理。进行帐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2.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以外的原因,如接受捐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当计算确定所拥有的数额,按照计算确定的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的数额。


(1)对于因子公司接受捐赠和对资产进行法定重估增值所引起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接受捐赠和确认的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对于因子公司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外币投资折算差额为贷方余额时,母公司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外币折算差额为借方余额时,母公司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八、对于境外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母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境外子公司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额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并以折算为母公司本位币后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境内子公司采用与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编报的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其会计报表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照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2.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1)损益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也可以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在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时,应当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平均汇率根据当期期初、期末市场汇率计算确定,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计算确定。平均汇率计算方法一经采用,前后各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确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损益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财务状况变动表


(1)有关收入、费用各项目,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或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2)有关增减长期负债、增减长期投资以及增减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项目,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3)有关资本的净增加额项目,按照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


(4)其他项目均按照折算后的子公司的其他报表相应项目的数额列示或计算填列。


(5)“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中的“流动资金增加净额”项目,按照“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中的“流动资金增加净额”列示。


(6)“流动资金来源合计”减去“流动资金运用合计”后的余额,与“流动资金增加净额”不一致时,其差额在“流动资金运用合计”项目之后,“流动资金增加净额”之前,单列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


九、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在相互抵销下列项目的基础上,合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规定。


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贷方余额时以负数表示)。


对于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母公司应当比照上述做法,将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相对应另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有关项目中相应的数额相互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包括应收、应付、预收及预付等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应付和预收等项目,贷记应收和预付等项目。


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的债券,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当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应付债券”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项目。


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长期投资中债券投资的数额高于相对应的应付债券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贷记“长期投资”项目;当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的数额低于相对应的应付债券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长期投资”项目,贷记“合并价差”项目。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应收帐款与应付帐款相互抵销后,其已抵销的应收帐款所计提的坏帐准备的数额也应予以抵销。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坏帐准备应当以抵销后应收帐款计提的数额列示。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抵销已抵销的应收帐款计提的坏帐准备时,借记“坏帐准备”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


对于以前会计期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因内部应收帐款抵销而抵销的坏帐准备的数额,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坏帐准备”项目,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对于本期内部应收帐款增加而计提的坏帐准备进行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坏帐准备”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对于本期内部应收帐款减少而冲销的坏帐准备进行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管理费用”项目,贷记“坏帐准备”项目。


3.存货项目中,由内部销售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应当予以抵销,并以抵销后的数额列示。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损益表中有关部分。


4.固定资产等有关项目中,由于内部销售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应当予以抵销,并以抵销后的数额列示。有关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损益表中有关部分。


5.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6.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的数额根据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列示。


十、合并损益表


合并损益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损益表为基础,在抵销下列项目的基础上,合并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销售收入的抵销


(1)内部销售商品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时,应当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从内部购进该货物所发生的购进成本的数额(即出售公司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


(2)内部销售商品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时,应当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存货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商品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商品的成本数额(销售商品公司销售收入减去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存货”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抵销)和“营业成本”项目。


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根据销售商品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乘以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确定。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3)在内部销售商品部分售出的情况下,应当分别已实现内部销售的数额和未实现内部销售的数额进行处理。


(4)对于上一会计期间存货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处理


①上一会计期间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视为本期销售实现处理,其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在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视为本期实现利润处理。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根据上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存货中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


②上期结转存货应当视同本期购进的存货处理,并以此分别按照上述(1)至(3)的情况,抵销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和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交易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一方销售自身的产品,另一方购买对方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固定资产购售活动。


(1)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①将内部销售收入与该内部销售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互抵销,即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该产品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该产品的销售成本的数额;在合并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②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内,每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都必须将该固定资产原价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直至该固定资产退出企业集团止。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当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其数额为上一会计期间该固定资产原值中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


(2)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①在发生该固定资产交易的会计期间,应当进行如下抵销处理:


在发生固定资产交易的当期,应当将内部销售收入与该内部销售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互抵销,即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该固定资产交易的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该固定资产交易的销售成本的数额;在合并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抵销该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在计提折旧时,还应当将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抵销。抵销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在采用直线法时,即该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总额除以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等项目。


②在发生该固定资产交易以后的会计期间到该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止,应当进行如下抵销:


将内部销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将内部购进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抵销。其抵销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等项目。


将内部销售固定资产原价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中以前会计期间已计入累计折旧的数额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项目,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③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应当将该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总额减去报废清理以前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中已计入以前各期折旧费用的数额(即已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后的余额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管理费用”项目和“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项目。其中抵销管理费用项目的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照不包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固定资产交易发生不多,或其交易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的,也可将其固定资产交易视为企业集团外交易,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销处理。


3.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发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利息支出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财务费用”等项目。


4.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收益应当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的有关规定。


5.子公司“净利润”项目扣除母公司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即为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抵销分录,参见本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的有关规定。


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损益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


6.全部损益减去少数股东所持有的损益后的余额为净利润。


十一、合并利润分配表


合并利润分配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利润分配表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抵销子公司利润分配表各项目的数额编制。


在合并工作底稿编制中,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编制如下抵销分录进行抵销:


1.对于全资子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项目、盈余公积项目和母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与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项目、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相互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


在上述抵销发生抵销差额时,其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贷记“合并价差”项目;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


2.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项目、盈余公积项目和母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与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项目、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相互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已分配优先股股利、已分配普通股股利)、“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其中,少数股东权益的数额根据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数额减去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计算确定。


在上述抵销发生抵销差额时,其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贷记“合并价差”项目;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当借记“合并价差”项目。


十二、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基础编制。


1.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作为流动资金来源(或作抵销流动资金来源项目)处理,其数额在“流动资金来源”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目之前,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


2.少数股东增加对子公司的投资,作为流动资金来源处理,其增加数额在“其他来源”中“资本净增加额”项目之后,单列“少数股东资本增加额”项目反映。


3.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应当作为资金运用处理,其分配的数额在“流动资金运用”中“利润分配”与“其他运用”之间,单列项目“少数股东利润分配”项目反映。


十三、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


合并会计报表除附注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当附注如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动情况;


3.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本规定第二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名称、持股比例)、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以及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投资的处理方法;


4.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非子公司(即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因;


5.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在未进行调整直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说明其处理方法;


6.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与母公司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7.需要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四、本规定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母公司,是指通过对其他企业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控制权,是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原则、程序和处理方法。


少数股东权益,是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的份额。


外币,是指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是指将以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揭示的子公司会计报表折算为以母公司记帐本位币揭示的会计报表。


内部交易,是指由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范围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


十五、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利润分配表


4.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附件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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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帐。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说明


附件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


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营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下接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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