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12-05
发文字号:
财农字〔1997〕1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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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为了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监狱会计制 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附件二:《监狱会计制度》(内含4个附件)


附件三: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监狱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 方针;注重经费使用效果。


第四条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监狱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参与财务决策。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监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监狱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所属机构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监狱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监狱长的统一领导下,监狱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 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监狱预算是监狱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的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监狱预算包括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和其他收支预算。


(一)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包括经常性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1.经常性经费预算是监狱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计划。监狱的经常性经费预算实行“定 员定额”的管理办法。


2.专项经费预算是监狱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计划。监狱的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单 独核算、追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二)其他收支预算是监狱除财政拨入经费以外的其他收支所安排的预算。


第八条财政部门对监狱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的预算管理办法。监狱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监 狱对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拨款预算应在核定的额度内包干使用。


第九条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一)监狱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收支计划,并在预算收支计划中提出申请财政拨款的 建议数,逐级审核汇总后由监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监狱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参照申请财政拨款的建议数,审核下达监狱年度预 算收支计划,并核定财政拨款数额。


第十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收支。


(二)监狱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人员、机构、工作任务有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当年财政拨款数额 时,由监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监狱经费应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增设帐户须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监狱收入是监狱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监狱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财政部门拨给监狱的各项经费,包括预算内拨款收入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收入。


(二)其他收入是监狱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动补偿费收入、劳务净收入、固定资产临 时出借补偿性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捐赠收入等。


劳动补偿费收入是监狱向作为罪犯劳动改造主要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的劳动补偿费。劳动补偿费标准由监狱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监狱要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监狱收入的主要经费来源,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其他收入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的必要补充,全部纳入监狱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监狱支出是监狱执行刑罚工作及其相关工作时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监狱支出包括监狱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监狱经费支出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监狱经常性经费支出包括监狱警察经费支出、罪犯改造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包括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技 术装备经费支出、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监狱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1.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是监狱警察执行刑罚工作所需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医药费 j着装费、公务费、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等。


2.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各项支出。包括:罪犯生活费(含伙食费、被服费、零用钱、杂支 费、医药费支出等)、狱政费(含狱政业务费、监区电网和照明用电费、调遣费、追捕费、刑满释放费、罪犯死亡火化埋葬费等支出)、教育改造经费(含文化教育费、技能培训费支 出等)、罪犯医院补助经费支出等。


3.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狱政设施维修支出。包括:监墙和警戒设施维修费、监舍修缮 费、驻监狱武警部队营房维修费支出等。


4.技术装备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警戒监控技术装备费、警用车辆和通讯设备购置支出等。


5.其他专项经费支出是财政部门核拨监狱的其他专项支出。包括:武装警戒补助费、中小学校经费、留厂 (场)就业老残人员经费、公检法派出机构经费、查治性病经费、工勤人员经费支出等。


(二)监狱其他支出是指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支出,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


第十七条监狱要加强支出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支 出。


监狱除购买政府债券外,不得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监狱取得的专项经费应严格按预算审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专项经费要按照管理要求单 独核算,定期由监狱主管部门将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经费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监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监狱支出应由主管的行政领导专人负责审批,防止多头批准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九条监狱在年度内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由监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监狱资产是监狱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一条监狱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及物品 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 资产。单位价值虽啄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监狱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侦察、警务设备,医疗、卫生设 备,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监狱应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保管、领用、维护制度,明确监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 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重大问题,应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狱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监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监 狱财务部门和监狱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报废和毁损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监狱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监狱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指监狱的暂存款。


监狱应对暂存款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监狱划转撤并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狱划转撤并时,应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财产、物资等进 行全面清查,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财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一)监狱因隶属关系改变,资产应全部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监狱撤销的,应按规定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并将剩余资产全部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三)合并为其他监狱的,应将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或接收的监狱,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监狱主 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监狱某一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监狱的财务报告,按时间可分为月报、季报、年报,按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报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监狱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应全面反映监狱在预算年度内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监狱年度财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其他有关附表及 报表说明书。


第三十条报表说明书,主要说明监狱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以及各项资产变动的情况、原因,说 明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在加强预算管理中采取的措施、成效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人员经费开支水平及增减变化等情况。 分析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专项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 支水平等。监狱可根据其业务特点的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二条监狱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 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财务监督是指监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财务活动进行审 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监狱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资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五条监狱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审 计、财政部门进行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监狱在财务监督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在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监狱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监狱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二:监狱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加强监狱经 费调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监狱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会计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监狱应根据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配备专职 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四条监狱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监狱会计核算。


第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 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 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 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 用本民族文字。


第九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部门了解 监狱财务状况和收支结果的需要,满足监狱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除本制度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外,监狱其他会计管理工作按财政部制定 的《会计基础工用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监狱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客 观真实地反映监狱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支出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各项财产物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 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相互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加 确需变更,应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应当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运 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凡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专户核算。


第十八条会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监狱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 务,应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


第十九条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第二十条资产是监狱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监狱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 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及物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 备,监控、侦察、警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监狱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或毁损,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经 批准后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和变卖,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


第二十一条负债是监狱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者劳 务偿还的债务,指监狱的暂存款。


第二十二条净资产是监狱所拥有的资产净值,包括固定资产基 金、结余。


固定资产基金是监狱固定资产所占有的基金。


结余是监狱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费结余和其 他结余。


经费结余是财政拨入监狱经费的收支结余;其他结余是监狱除财 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


第二十三条收入是监狱为履行其职能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各个渠 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分为拨入经常性经费、拨入专项经费、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监狱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监 狱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具体分为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拨出经常性经费、拨出专项经费、其他支出。


第四章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二十五条  监狱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监狱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收支项目、往 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第二十六条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上下级 调剂收支数额,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缴、下拨数一致。


第二十七条监狱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 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监狱的往来款项,原则上年终前应清理完毕。按照有 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


第二十九条年终决算前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 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帐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第三十条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 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监狱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 帐包括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


第三十二条监狱决算经监狱主管部门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需调整 决算数字时,应修改决算报表;需调整帐户余额时,在下年新帐内调整,并在摘要栏说明情况。


第五章   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会计报告是反映监狱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 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等。


第三十四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监狱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 表。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项列示。


第三十五条监狱收支总表是反映监狱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总括 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监狱收入和支出项目分别列示。


第三十六条监狱收入明细表是反映监狱收入项目明细情况的报 表。各项目按监狱收入的构成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反映监狱警察经费支出项目 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八条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罪犯改造经费支出项 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九条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 出项目、技术装备经费支出项目和其他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四十条往来款项明细表是反映监狱年末债权与债务情况的报 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债权与债务的类别和户名,分项列示。


第四十一条监狱基本情况表是反映监狱警察和罪犯的人数以及其 他有关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二条监狱应按财政部门或监狱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月份、 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监狱截止报告月份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狱收支情况的报 表。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和监狱收支总表,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


季报是分析、检查监狱季度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狱收支情况的报 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反映监狱财务收支的全貌。季报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和监狱基本 情况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报(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狱收支执行结果 的报表。年报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 况表,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出。


第四十三条监狱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 及时,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四条监狱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必须编写报表说明 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报表编制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 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人员经费开支水平及 增减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 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 执行。


附件1:监狱会计科目


附件2:监狱会计凭证样式


附件3:监狱会计帐簿样式


附件4:监狱会计报表


附件1:监狱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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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l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监狱的库存现金。


2.监狱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监狱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监狱,应分别按人民币、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库存现金数额。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2.监狱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监狱应按开户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到银行对帐单后应及时与银行对帐。月份终了,监狱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监狱,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不同的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监狱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应按业务发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币中间价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监狱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币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列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的银行存款数额。



第103号科目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监狱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的待核销和待结算的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核销和待结算的暂付款数额。



第105号科目库存材料及物品


1.本科目核算监狱库存的材料和物品。


2.购进材料和物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发出、领用材料和物品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和物品的类别、品种有关项目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的材料及物品的实际库存数额。



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监狱固定资产的价值。


2.监狱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监狱赌建或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7.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按其帐面价值销帐,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实际收到钓变价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8.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帐面价值销帐。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记入“其他支出”科目。


9.监狱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10.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值。


第201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未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301号科目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监狱各种来源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监狱拥有的固定资产基金总值。


第302号科目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监狱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结果。


2.年终结帐时,将“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的贷方余额、“拨入专项经费”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年度使用上年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监狱经费滚存结余。


第303号科目其他结余


1.本科目核算监狱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


2.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年度使用上年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其他收支滚存结余。


第401号科目拨入经常性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常性经费,包括监狱警察经费和罪犯改造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常性经费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经常性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经常性经费”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常性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经常性经费”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经费结余”科目的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常性经费项日设置明细帐。


5.年终转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拨入专项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包括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技术装备经费、其他专项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经费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专项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专项经费”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专项经费”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经费结余”科目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专项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转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监狱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动补偿费收入、劳务净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捐赠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其他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经常性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经常性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的支出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规定的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502号科目专项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专项经费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专项经费全部支出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拨入专项经费”科目,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拨出经常性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对所属机构按所核定的预算拨付的经常性经费。


2.监狱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拨出经常性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中应核销数转入“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付所属机构名称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拨出专项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对所属机构拨付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经费。


2.拨出专项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所属机构报销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末,拨出单位应将借方余额结转。拨入专项经费2科目,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按所属机构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6.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支出,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其他支出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附件2:监狱会计凭证样式


一、原始凭证


1、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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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票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货票管理办法'的规 定。


(2)收到的发票必须是第二联。


(3)购入材料、物品需入库的,要附加入库单。


3.物料人、出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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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凭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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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固定资产调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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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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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帐凭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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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记帐凭证册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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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监狱会计帐簿样式


一、启用帐簿及帐户目录


帐簿启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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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栏式总帐、明细帐


总分类帐或(明细分类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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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栏式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日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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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库存材料、物品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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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定资产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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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监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1.会计报表种类


  (1)资产负债表(监会 1表)(月报、季报、年报)


  (2)监狱收支总表(监会 2表)(月报、季报、年报)


 (3)监狱收入明细表(监会3表)(季报、年报)


 (4)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监会4表)(季报、年报)


 (5)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监会5表)(季报、年报)


 (6)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监会6表)(年报)


 (7)往来款项明细表(监会7表)(年报)


 (8)监狱基本情况表(监会8表)(季报、年报)


2.会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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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监会1表)


(一)本表各项应分别列出“年初数”和“期末数”。“年初数”栏按上年。资产负债表”各相应项目的“期末数”栏填写,上年决算在财政部门批复后,如果某项数字需作调整,应将批复数与原报数字的差额或不准列报的总额在本年作帐务处理后,按重新计算的数额填入本年相应的“年初数”栏内,并修改“总计”的“年初数”,同时在调整数字的月份和年度“报表说明书”加以说明。


(二)本表各项目的“期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暂付款”、“暂存款”两个项目的“期末数”,每月都应按“暂付款”、“暂存款”明细帐中所有的“借方”余额加总填入本表第5行“暂付款”;所有的“贷方”余额加总后填入本表第23行“暂存款”。年度报表也同样处理,并且“暂付款”与“暂存款”应分别与“往来款项明细表”(监会7表)的债权类总计、债务类总计相符。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监狱期末的全部库存现金总额,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有外币存款的监狱,应按期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入“现金”科目内。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监狱期末的全部银行存款总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有外币存款的监狱,应按期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入“银行存款”科目内。


3.“有价证券”项目,反映实有的各种有价证券总额,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库存材料及物品”项目,反映监管和专项项目未领用的物资、设备及用品,根据“库存材料及物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固定资产”项目,反映监狱的固定资产总值,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经常性经费支出”项目,反映监狱警察经费和罪犯改造经费支出的累计数,根据“经常性经费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专项经费支出”项目,反映专项经费的实际支出,根据“专项经费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拨出经常性经费”项目,反映监狱拨付所属机构经常性经费的累计数,根据“拨出经常性经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拨出专项经费”项目,反映监狱拨付所属机构专项经费的累计数,根据“拨出专项经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监狱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支出,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拨入经常性经费”项目,反映财政部门拨入的经常性经费的累计数,根据“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拨入专项经费”项目,反映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累计数,根据“拨入专项经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监狱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基金”项目,反映监狱形成固定资产基金的总额,根据“固定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经费结余”项目,反映可留给监狱使用的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结余,根据“经费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其他结余”项目,反映可留给监狱使用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其他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监狱收支总表(监会2表)


(一)本表“全年预算数”各项目均按财政核定的全年预算数填列。


(二)本表“实际收支”的“本期数”栏:除“上年结余”和“期末结余”不填数字外,其他各项目均按当期实际收支数填列。


(三)本表“实际收支”的“累计数”栏;“上年结余”项目按上年期末余额填列;“期末余额”项目按本期“期末余额”的累计实际发生额填列;其他项目按各项目的累计实际发生额填列。


(四)本表及各明细表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填列所有指标。


(五)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上年结余”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上年结余数。


2.“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反映财政拨入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拨款进度,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4.“劳动补偿费收入”项目,反映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给监狱的罪犯劳动补偿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5.“监狱警察经费”项目,反映监狱警察执行刑罚工作所需的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6.“罪犯改造经费”项目,反映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7.“狱政设施维修经费”项目,反映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狱政设施维修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8.“技术装备经费”项目,反映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警戒监控技术装备、警用车辆和通讯设备购置支出等,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9.“其他专项经费”项目,反映财政部门核拨监狱的其他专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0.用于经常性经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1.“用于专项经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补充专项经费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2.“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监狱上缴上级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3.“其他”项目,反映监狱用于除转入经常性经费、转入专项经费以及上缴上级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4.“期末结余”项目,反映监狱期末各项收支的结余额。




三、监狱收人明细表(监会3表)


(一)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填列。


(二)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截止到本期的累计实际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


1.“监狱警察经费”项目,反映监狱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监狱警察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2.“罪犯改造经费”项目,反映监狱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罪犯改造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3.“狱政设施维修经费”硬目,反映监狱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4.“技术装备经费”项目,反映监狱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技术装备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5.“其他专项经费”项目,反映监狱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其他专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数填列。


6.“劳动补偿费收入”项目,反映监狱收到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补偿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7.“劳务净收入”项目.反映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狱内临时、零星的手工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8.“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项目,反映监狱闲置的固定资产临时出借后收取的补偿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9.“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项目,反映监狱报废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变卖后价款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0.“废旧物品变卖收入”项目,反映监狱出售废旧物品的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监狱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2.“下级上缴收入”项目,反映监狱收到所属机构上缴的款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3.“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项目,反映监狱收到监狱主管部门拨入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4.“捐赠收入”项目,反映监狱收到的各项捐赠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四、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监会4表)


(一)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填列。


(二)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截止到本期的累计实际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工资”项目,按公务员工资中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警衔工资五项之和填列。


2.“补助工资”项目,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3.“福利费”项目,反映拨交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监狱警察探亲旅费,退职金,退休人员及家属路费,监狱警察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4.“医药费”项目,反映在职监狱警察的医药费支出,因公负伤住院治疗费,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5.“着装费”项目,反映为监狱警察配发警服及其附属品的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6.“公务费”项目,反映监狱支出的办公费(含夜餐费),差旅费(含调干及其家属旅费补助),邮电费,水电费,保险费,养路费,设备及机动车辆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会议费,取暖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7.“购置费”项目,反映监狱零星购入的小型设备及物品支出、图书购置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8.“修缮费”项目,反映监狱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修缮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9.“业务费”项目,反映为完成监管工作所需的费用开支,如零星购置戒具、武器弹药、警务演习等警务支出,专业资料印刷费,统计及财务资料、帐、表、证购置及印刷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0.“离退休人员经费”项目,反映离退休监狱警察的离退休金、生活补贴、医疗费及活动费等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1.“其他费用”项目,反映监狱用于消防、防汛、清洁、绿化、排污、审计、诉讼、培训教育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五、罪犯改造经费支出表(监会5表)


(一)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填列。


(二)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截止列本期的累计实际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伙食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罪犯伙食的主食、副食、燃料、炊事用具及相关的运杂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2.“被服费”项目,反映监狱按规定发给罪犯被服、洗涮、卫生等日常公用品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3.“零用钱”项目,反映监狱按规定发给罪犯的日常零用钱,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4.“杂支费”项目,反映监督用于监舍卫生防疫、取暖、降温等罪犯集体生活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5.“医药费”项目,反映罪犯负伤、患病的医疗费用(因生产事故负伤的医疗费用由生产单位负担),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6.“狱政业务费”项目,反映监狱狱内侦察费用、犯人特情费用、档案卡片购置费用以及其他所需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7.“监区电网和照明用电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监区电网和照明用电方面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8.“调遣费”项目,反映监狱调遣罪犯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9.“追捕费”项目,反映监狱追捕逃犯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0.“刑满释放费”项目,反映罪犯刑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1.“罪犯死亡火化埋葬费”项目,反映罪犯死亡后火化或埋葬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2.“文化教育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罪犯文化教育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3.“技能培训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罪犯技能培训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4.“罪犯医院补助经费”项目,反映监狱对罪犯医院经费补助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六、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监会6表)


(一)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填列。


(二)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截止到本期的累计实际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监墙和警戒设施维修经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监墙和警戒设施维修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2.“监舍修缮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监舍修缮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3.“驻监狱武警部队营房维修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驻监狱武警部队营房维修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4.“警戒监控技术装备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警戒、监控技术装备方面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5.“警用车辆购置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购置警用车辆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6.“通讯设备购置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购置通讯设备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7.“武装警戒补助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武装警戒补助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8.“中小学校经费”项目,反映监狱办中小学校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9.“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经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0.“公检法派出机构经费”项目,反映公安、检察院、法院派驻监狱的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1.“检查治性病经费”项目,反映监狱查治罪犯性病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2.“工勤人员经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工勤人员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七、往来款项明细表(监会7表)


(一)本表“债权类”项目,按“暂付款”和“暂存款”明细帐户口的借方余额逐户填列本表各行。


(二)本表。“债务类”各项目。按“暂存款”和“暂付款”明细帐户的贷方余额逐户填入本表各行。




八、监狱基本情况(监会8表)


(一)“总人口”项目,反映监狱各类人员及有常住户的家属人口总数。


(二)监狱警察“编制人数”项目,反映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所下达的编制人数。


(三)监狱警察。“在职实有人数”项目,反映在册的警察人数。


(四)“财会人员”项目,反映监狱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总数。


(五)监狱警察“离退休人数”项目,反映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监狱警察人数。


(六)工勤人员“编制人数”项目,反映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工勤人员数。


(七)工勤人员“在职实有人数”项目,反映在册的工勤人员数。


(八)工勤人员“退休人数”项目,反映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人数。


(九)“中小学校教职工人数”项目,反映监狱所办的中小学校教职工人数。


(十)“在押罪犯人数”项目,反映监狱在押罪犯的实有人数。


(十一)“计提劳动补偿费人数”项目,反映罪犯参加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的人数。


(十二)“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人数”项目,反映按原规定罪犯刑满后留厂(场)就业人员中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残疾人的人数。


(十三)“土地面积”项目,反映监狱所占用、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


(十四)“监舍面积”项目,反映罪犯的居住面积、


(十五)“警用车辆”项目,反映监狱警用车辆的实有数。


(十六)“中小学校”项目,反映监狱所办的中小学校数。


(十七)“平均人数”栏:本栏的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期初数+期末数)/2。




附件三;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




一、制定《监狱财务制度》的依据




建国以来,我国的监狱财务管理,根据各个时期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办法和规定,对保证监狱执行刑罚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和改造罪犯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重要法规的实施,原有的财务管理办法和规定已不适应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其依据是:


(一)《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我国的监狱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不同的主体,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体现专政性质;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是为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和改造的场所,是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为保障不同主体其权益的合理性,需要在财务制度上具体划分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制度,以明确不同主体的财务管理的职能、任务和内容,以此加强不同主体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二、制定《监狱财务制度》的指导思想


回顾我国监狱财务管理的演变过程,五十年代实行“以收抵支,差额预算管理”,六十年代改为“统收统支,全额预算管理”,八十年代以后又改为“财务包干”。监狱财务管理是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变化的,尽管在当时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过去几十年把监狱的全部管理和经济活动当作“企业”对待,监狱经费的来源主要依赖于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中提取,以后虽增加了劳改事业专项拨款和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但不能从根本上把监狱的监管改造经费和监狱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严格划开,监狱正常经费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生产经营成果也得不到正确考核,不利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为规范监狱财务管理和加强经济核算工作,按以下原则制定《监狱财务制度》:一是监狱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不能按“企业”对待,应按行政单位建立监狱经费保障体系;二是归并经费项目,不能对原有的办法、规定作简单的修改补充,而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予以规范;三是确立监狱财务管理的新模式,把监狱的全部财务活动规范为监狱财务管理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管理“两个笼子”。监狱财务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办法,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实行企业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监狱财务制度》与原有财务


管理办法和规定的区别


(一)建立了监狱经费财政保障体系,取代了原有社会性、政策性支出预算拨款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1986年,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支出改为预算拨款试行办法》([1986]财农字第57号),规定将管教干部经费、专职政法人员经费、老残人员经费、中小学经费和小型农田水利支出补助费,从劳改企业生产成本费用中划出来.采取增收增支的办法,改为预算拨款。《监狱财务制度》根据《监狱法》规定的监狱经费项目作了如下归并:一是将管教干部经费纳入监狱警察经费;二是将中小学经费、专职政法人员经费和老残人员经费,纳入了其他专项经费;三是将犯人生活费、狱政费、教育改造费、犯人医院经费补助等全部纳入罪犯改造经费;四是将修缮费和简易建房费并入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五是将小型农田水利支出补助费作为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管理,继续列入财政预算拨款。


同时,还将维修更新狱政设施补助费、安置新捕犯人经费、新增劳改工作干部经费和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有关经费,分别纳入狱政设施维修经费、罪犯改造经费、技术装备经费、监狱警察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二)建立了罪犯劳动补偿费提取制度,取代了以假定工资形式提取劳改业务费的规定。


1980年,财政部、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劳改业务费的管理规定》([1980]财农字第211号、[1980]公发(劳)157号),按照这个规定劳改单位应根据在册实有罪犯人数的95%,比照当地同类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标准提取假定工资,计入生产成本,作为劳改业务费(劳改业务费主要用于狱政费、警戒设施费、警戒武装补助费、教育改造费、犯人生活费、犯人技术津贴和营房、监舍修缮费等11个项目)的来源。《监狱财务制度》明确不再提取罪犯假定工资,改为罪犯参加监狱生产经营劳动,由监狱向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收取罪犯劳动补偿费,列作其他收入,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的必要补充。


(三)规范了监狱国有资产管理,把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资产管理没有把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严格划开,既不适应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狱财务制度》对监狱资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印发了《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界定了监管改造用资产与生产经营用资产的范围,明确了监管改造用资产按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生产经营用资产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确立了监狱财务管理新模式,规范了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监狱财务制度》将监狱的全部财务活动规范为监狱财务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管理“两个笼子”。按照这个模式,《监狱财务制度》把原来规定单独核算的劳改业务费、劳改事业费和社会性、政策性支出,大部分并入监狱经费五个项目,纳入监狱财务管理。这样改进后,把原来规定单独建帐、专人管理的四套帐简化为两套帐,既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规范了监狱财务管理。


四、《监狱财务制度》中有关条文的说明


(一)第二条“监狱”:包括少年犯管教所。


(二)第七条第一款“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包括经常性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对经常性经费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即按监狱警察编制人数及罪犯实有人数核定。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收入”中的“劳务净收入”,是指监狱除安排罪犯参加监狱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劳动取得劳动补偿费收入以外,为了解决罪犯坐吃闲饭问题而组织罪犯从事的狱内临时、零星的手工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收入。


(四)第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根据1980年财政部、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劳改业务费的管理规定>中的支出项目,《监狱财务铺度》除将原来在劳改业务费中开支的“犯人生活费”、“狱政费”列入本项目外,还按照经费用途,将原来在劳改业务费中开支的“教育改造费”和“犯人医院经费补助”并入本项目。


(五)第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根据1982年财政部、公安部《关于维修、更新劳改单位狱政设施补助费的通知》([82]公劳财字第265号)、1987年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制定的《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7号),《监狱财务制度》按照经费用途,将原来在劳改业务费中开支的“警戒设施费”和“营房、监舍修缮费”并入,“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项目。


(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监狱财务制度》将“武装警戒补肋费’例入本项目;将原在社会性、政策性支出中开支的“专职政法人员经费”更名为“公检法派出机构经费”,“老残人员经费”更名为“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经费”,列入本项目。


五、执行《监狱财务制度》后,监狱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为了规范监狱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和《监狱财务制度》,制定了《监狱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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