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7-20
发文字号:
http://fgk.mof.gov.cn/ui/src/views/law_html/79052.html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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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3)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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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为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分户报送制度,除已有的外商投资工 业、旅游企业外,我们又新制定了外商投资房地产、商品流通、银行、租赁、农业、交通、施工等行业企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现随文附发。另外,根据我部近期发布的 若干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我们对1992年印发的外商投资工业、旅游企业的会计科目表和会计报表项目作了一些相应的调整,现一并下发,请转知所属各类外商投资 企业自1994年10月份起按新的报表格式编制会计报表。


【上接(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2】


三、外商投资银行会计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

(企业名称) 资产负债表

__年__月__日    单位:

image.png


(企业名称) 利润表    会外银02表

__年度__季度__月份   单位:

image.png


(企业名称) 利润分配表  会外银02表附表1

__年度    单位:

image.png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会外银0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 系;检查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充裕的偿债能力。本表的资产总计应等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上端横线上应填列编表企业的名称(其余各表同)。


三、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年末数 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的不一致,应将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期末数作相应调整后,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 明。


四、本表各项目的期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 额计算填列。


五、本表各有关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企业现金的期末余额,应根据“现金”和 “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贵金属”项目,反映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 属的期末余额,应根据“贵金属”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各 项准备金存款的余额。应根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企业与同业之间因资金往来而存放于同业的资 金。应根据“存放同业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存 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企业与联行之间因资金往来而存放于联行的款项,应根据“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和“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互相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 两科目对转后,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则填入本项目;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则填入本表负债类“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6.“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拆借给其他金融企业的短期资金,应根据“拆 放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科目的期末余额合并填列。


7.“短期贷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外贷出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款项,应根 据“短期贷款”和“抵押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企业还应将抵押贷款收取的抵押品在本表附注部分单独反映。


8.“进出口押汇”项目,反映企业开展进出口押汇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押汇款 项,应根据“进出口押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发放贷款应收取的利息,应根据“应收利息”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自编表日起如有一年以上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从这些项目中扣除,另在本表“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项目中予以反映。


10.“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对应收利息等提取的坏帐准备的期末 余额,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 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暂付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 等,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不单设“备用金”科目的企业,备用金的期末余额,也应在本项目内反映。


12.“贴现”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企业提交的票据,按一定的贴现率予以贴 现时,按票据的面值记录的金额在期末尚未到期的余额。应根据“贴现”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有价证券”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的期末结存余额,应根 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自编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中长 期贷款及长期投资等,应根据“长期投资”、“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5.“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 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中 长期贷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外发放的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贷款。应根据“中长期贷款”和“抵押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企业自编表日起如有一年内 到期的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长期投资等,应从这些项目中扣除,另在本表流动资产类下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中予以反映。


17.“逾期贷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外发放的到期后(含展期后)半年尚未收 回的贷款。应根据“逾期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贷款呆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 备的期末余额。应根据“贷款呆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性投资的期末余额, 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企业自编表日起在一年以上的应收款 项的期末余额,应根据“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1.“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和累计折旧,应分别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两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 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23.“在 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已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 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成本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24.有关无形资产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额后的 净额,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开办费”项目,反映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期末尚未摊销的余 额,应根据“开办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筹建期间汇兑损失”项目,反映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在期末 尚未摊销的余额,应根据“筹建期间汇兑损失”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则反映汇兑净收益在期末尚未转销的余额,应在其他负债类“筹建期间汇兑收益”项目中反映。


27.“递延投资损失”项目,反映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时,其作价低于 帐面价值的差额在期末尚未摊销的余额,应根据“递延投资损失”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则反映投资作价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在期末尚未转销的余额,应在其他负债类 “递延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


28.“递 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小于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的差额在本期末 尚未转回的余额,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则反映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大于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 交所得税额的差额在期末尚未转回的余额,应在其他负债类“递延税款贷项”项目中反映。


29.“其他递延支出”项目,反映企业除开办费、筹建期间汇兑损失、递延投 资损失、递延税款借项、待转销汇兑损失以外的其他需要分期摊销的支出在期末尚未摊销的余额,应根据“其他递延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待转销汇兑损失”项目,反映企业1992年 7月 1日开始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时,由于外币业务核算原则发生变化而第一次计算出来并允许分期摊销的汇兑损失至本期末尚未摊销的余额,以及因1994年 1月 1日外汇 体制改革而一次调整产生并允许分期摊销的汇兑损失中至本期末尚未摊销的余额,应根据“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则表示汇兑收益,应在其他负 债类“待转销汇兑收益”项目中反映。


31.“短期存款”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 1年期以 下的各种存款,应根据“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2.“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 1年期以 下的各种储蓄存款,应根据“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3.“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企业从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应根据“向 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企业与同业进行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同业存放 于本企业的款项,应根据“同业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联 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企业与联行之间进行资金往来而发生的联行资金存放于本企业的款项,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和“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期末互相对转 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入本项目;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则填入本表资产类“存放联行款 项”项目。


36.“拆入资金”项目,反映企业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短期资金,应根据 “同业拆入”和“金融性公司拆入”两科目的期末余额合并填列。


37.“应解汇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进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外 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应根据“应解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汇出汇款”项目,反映企业因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但汇 入银行尚未解付的款项,应根据“汇出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吸收存款或借入款项而应付未付的利息金 额,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自编表日起如有一年以上的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应分别从这些项目中扣除,另在本表长期负债类下的“一年以上的应付款 项”项目内予以反映。


40.“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包括应付中方职 工工资和外方职工工资以及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交未交的各项税金余额,包括应交的 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进口环节税金、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应交的代扣个人所得税等。企业还应将实际支付的进口环节税金,在本表附注部分内予以注明。


42.“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在期末应付未付的按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的股 利,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 的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发行短期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1年期以内的债券本金及其溢折 价的期末余额。应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5.“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应 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期末未用余额,应根据“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长期负债中自编表日起一年内 到期的部分,应根据“长期借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8.“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长期存款”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存款,应 根据“定期存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一年期以上的储蓄存 款,应根据“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保证金的期末余额,应根据 “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债券本 金及其溢折价的期末余额,应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和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借款,应根据 “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自编表日起如有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且不准备用别项长期借款来抵补,应从本项目中扣除,另在本表流动负债类下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负债”项目内予以反映。


54.“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项目,反映企业自编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 的期末余额,应根据“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5.“其他递延贷项”项目,反映企业除“筹建期间汇兑收益”、“递延投资 收益”、“递延税款贷项”、“待转销汇兑收益”等项目以外的其他递延项目的贷方余额,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投资人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不包括资本溢价部 分),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中外合资银行和中外合作银行还应将中方实际投入的资本和外方实际投入的资本在本项目下分别另行反映,并根据“实收资本”科目 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为了与实收资本相比较,企业应在“实收资本”项目上面的“资本总 额”项目的括号内,填列企业注册资本的币种和金额,即投资人认缴的全部出资额。“资本总额”项目的金额栏应空置不填。


 投资人以非人民币货币计价的资产投资的,企业应在“实收资本”项目以及“中方投资”和“外方投资”项目的括号内分别填列实际投入的非人民币货币资本期末 数的金额。投入的资本中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非人民币货币,应按投入时的汇率或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成一种非人民币货币金额填列。


57.“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除实收资本、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及从净 利润中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以外的其他属于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包括捐赠公积、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8.“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两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 润中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的累计余额,应根据“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9.“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期(本月、本季)末止的累计 利润,应根据会外银02表“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因本年度的利润(亏损)总额已自“本年利润” 科目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60.“未分配利润”项目,在月份、季度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企业以前年度的未 分配利润。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本项目的年末数,应反映企业到本年末止尚未分配的利润数,应与“利润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中“年末未分配利 润”项目“本年实际”栏的数额相等。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的数字应以“-”号表示。


61.企业如有代理保管证券和租入固定资产的,应根据有关的备查帐户的余 额,在本表下端附注部分内予以反映。


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设下列项目:


1.企业如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应在本表“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下 (第2行),增列“备用金”项目予以反映。根据“备用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企业如有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应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下,增 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第28行)、“减: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第29行)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净值”(第30行) 三个项目,其中前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的期末余额应并入长 期负债类“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项目中予以反映,根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中自编表日起如有一年内到期 应付的部分,应从“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项目中扣除,另在本表流动负债类下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予以反映。


3.企业如有除本表中所列的其他资产以外的其他需要递延的借项,应在“待转 销汇兑损失”项目下(第44行)增列“其他递延借项”项目反映,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企业拨付附属企业的资金,应在本表“长期投资”项目下(第 23行) 增列“拨付所属资金”项目加以反映〔附属企业可在“资本公积”项目下(第86行),增列“公司拨入资金”项目反映〕。应收或应付附属企业的往来款 项,应在本表的“其他应收款”项目前(第12行)或“其他应付款”项目前(第59行) 增列“附属企业往来”项目加以反映(附属企业可增列“公司往来”项目反映)。这些项目应分别根据“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和“内部往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附属企业应根据“公司拨入资金”科目和“公司往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在企业汇编或合并的资产负债表中,这些项目的数字,应与附属企业资产负债表中 “公司拨入资金”项目和“公司往来”项目的数字相互抵销,不再反映。企业与附属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应定期核对,如有差错,应及时改正。期末如有未达款项, 以致不能相互抵销时,其余额可列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5.如有中外合作银行,并采用按期归还外方投资方式的,应将按合同规定已归 还的投资额,在“资本公积”项目前(第84行)增设“减:已归还投资”项目予以反映,并将其中以利润归还投资的部分,在本表“企业发展基金”项目下(第 89行) 增设“利润归还投资”项目予以反映。


6.以某种非人民币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在将其以非人民币货币编制的 本表换算为人民币报表时,由于对不同项目采用不同汇率换算而产生的差额,应在本表“未分配利润”项目下(第92行),增列“货币换算差额”项目 予以反映。


利润表(会外银0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本期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 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利润(亏损)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


 二、本表共分三栏。“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数,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 数,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上年同期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上年年初起至上年同期末止的累计实际数,根据上年同期本表的“本年累计数”栏的有关 数字填列。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本表各栏改为“本年计划”、“本年实际”、“上年实际”三栏。


三、本表有关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各种收入的总额,应根据“利息收 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贷出款项的利息收入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 利息收入,应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4.“手续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各项业务应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根据“手 续费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5.“汇兑收益”项目,反映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 收益,应根据“汇兑收益”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6.“其他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除存款、贷款、证券买卖、代理业务及金 融机构往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如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应根据“其他营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7.“营业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各项营业支出的总额,应根据“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等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


8.“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各项存款、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 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9.“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 支出,应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 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1.“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为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各种业务费用、管理费 用以及其他有关的营业费用,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汇兑损失”项目,反映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 兑损失,应根据“汇兑损失”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其他营业支出”项目,反映企业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 营业税金及汇兑损失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如卖出回购证券的差价支出等,应根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营业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取得营业收入而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应 根据“营业税金”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5.“投 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以及自递延投资收益 中转销的投资作价收益等,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的数字以“-”号表示。


16.“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两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 和支出,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7.“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 本年利润数额,应根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调整以前年度净损失,本项目的数字以“-”号表示。


18.“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税前会计利润加减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 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确定的本期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各项目的计算关系如下:


1.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营业利润


2.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调整=利润总额


3.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


利润分配表(会外银02表附表1)


一、本表反映企业对当年及以前年度利润进行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年末未 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本年度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 后的余额,应根据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填列。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三个项目,反 映企业按照规定从当年净利润中提取的三项基金的数额。


3.“利润转作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经批准以利润转作投资的数额。


4.本表“本年实际”栏“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字,即为“上年实际”栏 “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字。


5.“已弥补亏损”项目,反映企业当年以筹建期间汇兑收益、待转销汇兑收益 或者储备基金等弥补的亏损额。


6.“已分配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决定分配给所有者的股利数额,中外合 资经营银行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银行企业除反映已分配股利的总额外,还应将中方和外方应分得的股利金额分别列出。


7.企业如在年度中间决定从年初未分配利润中分配一部分股利的,应在分配股 利的月份,增编本表,只列年初未分配利润、已分配股利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等项数字,年末编制本表时,应将年度中间分配的股利与年终分配的股利合并反映。


四、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设下列项目:


1.如企业本年除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 金”外,还提取其他基金的,应在“利润转作投资”项目下(第6项),增列“其他基金”项目反映。


2.以某种非人民币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在将其以非人民币货币编制的 本表换算为人民币报表时,由于对不同项目采用不同汇率换算而产生的差额,应在本表“已弥补亏损”项目下(第9行),增列“货币换算差额”项目予 以反映。


3.中外合作银行如有以利润归还所有者投资的,应在本表“年末未分配利润” 项目前(第14行)增设“利润归还投资”项目予以反映。


【下接(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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