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11-10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2〕5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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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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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 律,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 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 费;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 机关房屋修缮费。


4.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 奖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 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 则》所确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征收 机关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 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 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经费决算会同农业税收决算报财政部。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 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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