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22
发文字号:
津财会〔2021〕14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财政局
收藏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内容


(一)系统报备。


1.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附表1);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0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0年1月1日至报备日),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分所负责人、总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附表1);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0年度经营情况。


(二)邮件报备。


1.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在我市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总所和分所,需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表》(附表2)。


二、报备要求


(一)报备时间。


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


(二)报备方式。


在我市设立的总所按全所数据报备,在我市设立的分所按分所数据报备,本所不涉及的项目不必提供。


系统报备资料直接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系统网址:acc.mof.gov.cn。


邮件报备资料格式:1.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财务报告,需逐页彩色扫描,按次序排列后制作成一个汇总的PDF格式文件,文件名为“××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表》(附表2),需保存为Excel格式文件,文件名为“××事务所(分所)2020年度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表”。


报备电子邮箱:tj23205772@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字样,邮件正文注明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


同时,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总结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对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基本信息报备”模块“相关附件表”中的“其他补充资料”上传。


(三)报备要点。


事务所进行系统报备时,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1.登陆报备系统,总所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分所用户名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密码有误或锁定的,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联系修改。


2.填报数据前,各所务必仔细阅读各附表下方的注释内容(填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注释口径填报项目信息,将基本情况表与收支明细表间的勾稽关系审核无误后提交送审。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填报的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等涉及业务报备相关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名称、经营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等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变更备案材料,并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9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4.首次送审后,应及时关注审核反馈意见,被退回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按修改意见调整后再次报送,直至完全符合要求予以备案,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将通过QQ群发布报备进度信息,通报各事务所工作具体进度,督促落实。


(四)其他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基金提取金额或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首先补提基金或增加投保,补提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增加投保的保险单复印件随同邮件报备资料一并报送。


2.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市财政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子宁


电    话:23205772


电子邮箱:tj23205772@163.com


QQ 群号:207067784


技术支持:010-68553117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0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模板.doc××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0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模板.doc


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表.xls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