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背景
2013年发布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适用范围仅为赣州市中心城区,按照省局要求,市局全面清理、整合规范性文件,特重新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营造依法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此《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在核定出存量房交易评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对下浮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二)存量房交易行为的内涵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作价投资、入股等。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范围内存量房交易。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后,本办法适用其计税价格的确定。
(四)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方法
实行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五)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1.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价格较低的;
2.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拍卖价格较低的;
3.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能提供住建质检等相关部门证明资料的;
4.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异议处理机制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正式执行时间及相关文件的废止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3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