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23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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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与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

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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