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21〕8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关于《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
为推动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资金申请、资金分配和拨付、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以及申报时间、申请材料、部门职责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旨在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和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具体包括总则、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补助政策、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政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资金申请、资金分配和下达、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概念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二)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预算监督、绩效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开展预算申报、绩效评价,汇总审核并报送本地区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解下达预算;督导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资金监管要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确保本区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贷款利率和贷款财政贴息,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8〕1911号)、《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京财金融〔2020〕1159号)和《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京财金融〔2020〕2682号)等文件,继续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奖励相关规定
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为本市所属区,每年2个名额,可重复申报。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选择,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中央财政对本市每个试点区奖励30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区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奖励资金与试点城市绩效挂钩,中央财政对绩效评价或抽评结果分值未达到要求的试点城市,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五)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政策相关规定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补贴条件包括:一是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是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是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四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补贴期限为该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年内。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年数的,不享受补贴政策;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6月30日的,如当年未享受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期限从开业次年开始计算。
(六)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的申请材料包括:
区级财政部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本年度申请情况说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核意见;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详情表;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等。
市级财政部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本年度申请情况说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核意见;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详情表;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等。
2.民营和小微金服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包括:
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试点城市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等。
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经评审确定的试点城市名单和实施方案等。
3.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包括:
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北京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年每月向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的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当年每月末贷款台账、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明细及符合条件贷款明细;银监部门的监管要求及报告等。
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北京市**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区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等。
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北京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等。
三、市财政局对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具体安排
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专项资金,全力支持本市普惠金融发展。具体安排如下:一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组织资金申请、审核、报送工作;二是做好所需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下达工作;三是加强预算资金监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