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精神,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我厅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建办市〔2021〕30号文件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零时前企业已在资质审批系统中提交申请的,有关审批部门继续受理并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请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方式等工作。
四、下一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事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安排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