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按照契税法第三条授权,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