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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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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契税法明确,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及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厅会同省税务局充分调研和全面测算,多方听取意见建议,拟订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调整方案即:保持全省个人住房3%税率不变,将土地和其他房屋税率由5%降至3%。同时,拟订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即(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税率调整主要考虑因素 

  一是当前我省税率较高。当前全国执行5%税率的地区,仅有吉林和黑龙江2个省份,多数省份(19个省市)执行3%。二是大多数地方拟调整为3%。我们了解到,9月1日起,个人住房预计执行3%税率的省市有28个,土地和其他房屋预计执行3%税率的省市有25从东北地区来看,辽宁和黑龙江均拟订调整为3%。三是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调降税率可以使我省进入契税税率水平最低的省份行列,与我省一贯的减税降费政策取向相匹配。此外,减收影响在可承受能力范围内。2020年全省契税收入测算,执行降率政策预计影响今年全省收入10.2亿元。今年上半年全省契税已经增收12.2亿元,能够覆盖政策减收的影响 

  三、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我省现行的《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89号对契税法规定的两项特定情形已有减免税规定,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本次拟继续对以上两种特定情形予以免税,在征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 

  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决定。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89号 


3.全国各省契税税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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