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pdf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