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19
发文字号:
沪财发〔2021〕4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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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本市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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