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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20
发文字号:
黑政规〔2021〕14号
发文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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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推动“数字龙江”建设
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发展数字经济战略部署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数字龙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发〔2018〕2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龙江”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黑政规〔2019〕7号),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加快发展数字经济”部署,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培育我省经济发展新动能,力争到2025年我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的大型制造企业比例达到60%左右、规模以上企业比例达到40%左右,数字经济发展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

大力推进5G、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开展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试点示范,以数字技术促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创新发展。

(一)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1.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新模式。鼓励企业利用5G实施内网改造,支持装备、石化、食品、原材料、医药、电子信息、民爆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等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经认定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2.支持企业争创产业数字化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20%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二) 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

3.实施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工程。培育服务中小企业云平台,积极引导我省平台企业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规模和质量,对于经认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平台企业,按照服务企业数量,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4.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产品设计、制造设备、生产管理数字化,增强生产管控协同、市场响应、产业协作等能力,提升产品服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智能化水平。每年认定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50户,省级财政对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三) 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数字化发展。

5.推动智慧农业建设。提升省级农业大数据平台功能,完善农业大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开展数字农业示范试点,推广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测土配方施肥、苗情监测、病虫害防治、质量追溯、农机作业、土地托管等领域应用,推动数字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数字乡村试点地区建设,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

6.推动智能交通和智慧物流建设。开展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准全天候管理系统、车路协同系统、智慧养护管理系统、智能建管平台和智能公交建设试点,加强治理超载超限管理系统建设。对纳入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在仓储、分拣、包装、配送等环节采用现代化物流装备设施,提高作业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财政厅)

7.推动智慧矿山建设。建立健全采矿生产运行监测、管理和调度信息服务网络,采用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装备,着力推动“机器换人”,提升本质安全。对经过验收、达到智慧矿山标准的煤矿、非煤矿山示范项目,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煤管局、发改委、工信厅、应急管理厅、财政厅)

8.加快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建设。全面推进“一网通办”,提升政府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效能。支持加快建设省级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制定统一数据标准和业务规范,鼓励市(地)按标准规范建设、改造升级市域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实现社会治理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精准预测、智慧决策等深度应用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快完善文化和旅游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推动龙江文化旅游产业资源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工信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 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发展

发展培育电子信息制造、软件、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产业,聚焦引进行业领军企业、壮大本地龙头骨干企业,激发数字产业发展新动能。

(一) 引进培育数字产业企业。

9.培育壮大数字产业企业。鼓励市(地)、县(市、区)出台数字产业招商政策,重点引进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等国内外数字产业百强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垂直整合和跨领域产业链横向拓展。对履行统计填报义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数字产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信厅、财政厅、统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0.支持市(地)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基地)。省级在债券资金方面给予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落实省级分享增量税收返还政策,支持市县政府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基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

11.推动建设全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服务体系。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通过评估,接入20家以上企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省级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培育壮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运营企业,对落地龙江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三) 加快发展壮大数字产品制造业。

12.实施黑龙江省数字产品制造业倍增行动。制定《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符合《指导目录》且项目投资额(设备和软件,下同)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省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成功引入符合《指导目录》发展方向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鼓励市县出台奖励招商引资人员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

(四) 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大。对新纳入规上统计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建设,对通过评估且获得3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统计局、财政厅)

14.支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支持软件企业面向我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和解决方案。对我省首次购买应用省内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个产品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三、加强要素保障

15.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加快5G、千兆光纤网络、哈尔滨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推动市、县和重点园区5G全面覆盖,建设规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推动哈尔滨成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有序推进超级计算、分布式计算和云计算中心建设,打造全国大数据中心重要基地。建立大数据电力专项交易机制,省、市财政合力,推动对符合有关规定且同时享受大数据电力专项交易价格和大工业电价政策的大数据中心企业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6.加强科技创新。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数字产业化步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

17.加大人才培引。支持省内重点高校加强数字经济新兴学科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和师资配备,加强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农业等学科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一批数字经济产教融合联盟和人才培育基地。鼓励市(地)针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高端人才和骨干人才工资性收入增长、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以及住房、医疗保障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制订创新性优惠政策,提升数字经济人才吸引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省委网信办、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8.加大金融支持。建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开展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质押担保贷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初创期和成长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担保机构发生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按照一定额度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19.降低数字经济企业办公场地租赁成本。鼓励市(地)政府(行署)整合各部门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在不改变房产所有权和性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机制,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提供廉租办公场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20.支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促进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建立规范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丰富公共数据产品,支撑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建立数据交易机制,激发数据资源活力。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强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营商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厅)

发展数字经济是龙江产业结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招,也是一项开创性、系统性工程,省市两级要在省“数字龙江”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跨部门工作专班和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协商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十四五”期间龙江数字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各市(地)要按照财政补贴分级原则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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