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21〕15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4月1日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通过认真总结以往管理经验,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并参考近期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现行《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9〕110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参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一些关键环节进行了调整、细化,尽可能增强操作性、精准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章节
1.制定依据中增加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对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相关账务处理提出了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3.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要求,明确了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二)“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章节
1.授权主管部门审批所属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的资产损失核销,强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省级事业单位除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含)损失核销,由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损失核销,由主管部门审批。
2.为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灵活处置流程,参照中央级做法,明确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事业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3.为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明确了省级国有资产处置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要依托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子系统申报、审核。
(三)“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章节
对国有资产捐赠事项,提出了详细要求。规定了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主管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四)“处置收入”章节
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
(五)“报废和损失核销”章节
为保障国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有法可依,将《条例》列入了资产损失核销文件依据。
(六)“附则”章节
1.明确了省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化文物等省级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省级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明确了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省级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七)按照《条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需提供单位内部集体研究决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