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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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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2部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税费执法依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号),制发《公告》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7号)作出2处修改,将第一条第1点和第2点中的“沈阳铁路局”修改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2.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号)作出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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