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间税务执法结果互认,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明确了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等相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一般涉税违法裁量基准”“涉嫌犯罪违法裁量基准”两部分,计10类49项,其中:税务登记7项、账簿管理4项、纳税申报2项、税款征收8项、税务检查2项、发票管理16项、票证管理3项、纳税担保2项、税务协助4项、税务代理1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正)、《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基准。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