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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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完善税务执法相关工作规范,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持续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于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重新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梳理规范,结合实际修订出台新的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与2017年1月1日执行的《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比,本次发布的办法正文和附件有关表述更加契合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首违不罚”制度。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更详细的处罚标准、更确切的处罚数额。针对需要进行罚款、情节不严重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更详细的处罚标准,一般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多次违反的或危害后果严重的,相应提高处罚标准。


(二)落实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如《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增加了“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主动供述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按照《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确定的处罚基准执行。对《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没有明确的违法情形,应当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三)落实“首违不罚”制度。结合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等10项,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于发生以上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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