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残联,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与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分配、统筹使用、保障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负责建立财政项目库,制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和资金分配方案,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残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提出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部门项目库,负责编制申请补助资金预算建议,拟制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及工作任务清单;具体负责补助资金日常监督管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下达、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会同残联部门提前谋划做好项目储备,确保资金及时下达。
第七条 市(县)残联负责项目库建设,组织实施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落实省残联分派的任务清单,按照规定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资助残疾学生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职高)教育阶段就读;奖励残疾大学新生;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帮扶。主要用于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自主就业创业、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辅助性就业、扶持发展生产等资金补贴,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等。
(四)残疾人托养服务。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补贴等。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组织残疾人运动员集训及参赛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重度残疾人居家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障碍改造补助等。
(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支出。
(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补助。
(十)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的使用方向,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支出。
中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社〔2016〕114号文件规定范围使用,省级资金可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需要用于其他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支出。相关项目的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市(县)倾斜。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市(县)残疾人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市(县)财政人均财力情况,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残联统筹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制定、下达工作,同时将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对提前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按补助级次分别编制省级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按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省级分配补助资金方式,根据省残联下达的工作任务,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分配或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残联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定点服务机构或个人。其中:阳光家园、燃油补贴、教育助学、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残疾儿童自费康复训练补贴等发放到补助对象的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一卡通”等支付到补助对象账户,其他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展和项目实施考核情况,按进度据实支付到相关服务机构。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十六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等资金使用单位和机构应严格按照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残联等部门的要求规范使用资金,遵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项目资金的补贴范围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和省残联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残联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跟踪监控,项目实施后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重点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和补助对象公示机制。市(县)残联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残联负责公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自评及绩效考评结果、申报指南、补助标准、分配结果、对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以及审核意见等信息;对资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资助对象实行一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残联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和资金使用单位、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发放各类奖金等。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残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此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