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31
发文字号:
沪税发〔2021〕9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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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企业纳税缴费“一件事”做好“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纳税缴费便利度,现就本市优化企业纳税缴费“一件事”,做好“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企业缴费工资申报流程,实现合并申报、数据互认


  每年4-6月,企业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点击“税费综合申报”栏目,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申报,实现“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数据互认。


  二、完善企业缴费工资申报系统,最大化便利企业税费申报


  企业进行“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系统可自动获取企业基本信息,智能预填申报表数据,逐步实现企业从“填表”到“补表”、“补表”到“核表”的转变。


  三、工作要求


  (一)市社保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中心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将便利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坚持以用人单位感受为导向,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相关举措落实到位,提升单位满意度。


  (二)市社保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中心等部门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制作图表图解、视频动漫、流程演示等宣传产品,开展多渠道、多元化、立体式宣传培训,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确保经办有效落实。


  (三)各参保单位应在申报期限内按规定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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