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04
发文字号:
皖人社发〔2022〕1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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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4日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实现业务操作更加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注销登记、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协办员协助办理。


第四条 省、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归集、上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依据工作需要和制度规定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推进建设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分析应用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省辖市社保机构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关系注销及关系转移接续资格等进行复核;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向村协办员传达上级有关要求;未开通业务系统村级经办平台(以下简称村级平台)的地区,乡镇事务所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的材料收集并录入村级平台;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负责情况公示、受理咨询、查询等工作。未开通村级平台的地区,须收集并上报业务环节所需纸质表单原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与村协办员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包括线上服务渠道和线下服务渠道,其中线上服务渠道包括网站、移动应用和自助终端等,线下服务渠道包括村协办员、乡镇事务所、县社保机构经办人员人工经办服务等。积极引导参保人员优先通过线上服务渠道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村协办员、乡镇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应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省、市、县人社部门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建立与数据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数据共享机制,并定期与全民参保库等信息库进行数据比对(以下简称数据比对)。凡是能通过数据比对掌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规定由城乡居民提供的证明材料,社保机构不得要求城乡居民提供;无法获取信息的,具备条件的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出具的证件资料进行高拍、扫描并上传,不具备条件的村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出具的证件资料进行复印后上报至乡镇事务所,由乡镇事务所进行高拍、扫描后上传电子材料;无法采集并上传电子材料的,须将相关纸质材料逐级上报,多种渠道保存档案。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申请时,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特殊群体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八条 村协办员通过村级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通过数据比对获取公民身份信息、户籍信息、特殊身份信息、是否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村协办员应将城乡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证件资料进行高拍、扫描或复印。申请人在《参保登记表》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后,电子材料通过业务系统上传,纸质材料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乡镇事务所对村协办员录入的参保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提交申请,纸质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在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审核无误的,完成参保登记,电子材料通过档案系统归档,纸质材料整理归档。复核有误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九条 线上业务经办流程:城乡居民通过线上服务渠道申请参保,录入个人基本信息,选择缴费档次,业务系统数据比对无误后,县社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登记表》及附件材料的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数据比对有误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办理。


第三章 信息变更


第十条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特殊身份、社会保障卡金融账号或银行存折(卡)等信息变更时,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到参保所在的村委会、乡镇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须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村协办员通过村级平台为参保人员填写《参保登记表》变更项,通过数据比对获取公民身份信息、变更信息;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村协办员收集参保人员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高拍、扫描或复印。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表》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后,电子材料通过业务系统上传,纸质材料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乡镇事务所对村协办员录入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提交申请,纸质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无误的,完成信息变更,电子材料通过档案系统归档,纸质材料整理归档。复核有误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原因。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缴费档次等信息变更时,村协办员通过村级平台为参保人员直接录入变更信息,完成变更手续;未开通村级平台的地区应填写《参保登记表》变更项,上报至乡镇事务所进行业务系统录入,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线上业务经办流程:参保人员通过线上服务渠道申请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银行存折(卡)等信息变更,录入变更信息。业务系统数据比对无误的,县社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登记表》变更项的审核,并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数据比对有误的,告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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