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该公告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与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所列政策比较,本次公告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经税务人员认真梳理,现将主要变化对比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享受优惠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本次公告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纳入政策适用范围。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主选择适用政策更有利于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匹配。同时,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层级进一步放宽
财税〔2015〕78号规定“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公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要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享受规定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市级”不包括“县级市”哦!
三、部分处罚或将影响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本次公告新增了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情形。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超过10万元的,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与财税〔2015〕78号相比,处罚金额有所放宽,由1万元以上提高到了10万元以上;但增加了对申请优惠前被处罚事项的审查。同时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纳税人要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
四、不符合条件纳税人优惠停止执行时间提前
财税〔2015〕78号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次公告将“次月起”修改为“当月起”。
五、首次被处罚不得享受政策期间大幅缩短
财税〔2015〕78号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次公告修改为“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但需要特别注意: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公告规定的被环保、税收处罚情形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六、部分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免征增值税
本次公告明确,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二是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仍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温馨提示:
1.本次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2022年3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