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2-1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2021年第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西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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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在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在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为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按照29号公告规定,我省自2021年4月1日起,在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通过对试点地区前期推行情况的调研,企业整体反映良好,受益明显。为了继续促进我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今年10月,我省按照29号公告相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提交了在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申请,于2021年11月5日通过三部委备案后收到正式回复。因此,我局联合陕西省财政厅、西安海关发布本公告,就我省在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本公告规定了哪些具体事项?


本公告明确了以下事项:试点区域为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试点企业的申请方式、适用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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