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29
发文字号:
粤财税〔2022〕10号
发文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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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缴相关税费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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