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3-11-06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3〕13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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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为了做好实行增值税的准备工作,保证新税制的顺利执行,199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电报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贯彻执行该通知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但是,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增值税还需履行法律程序,因此,涉外税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工作,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工商统一税的议案后进行。在此之前,各级涉外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务求保证增值税条例在明年顺利实施。


二、为了便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同时,统一纳税人代码,考虑到以往代码的连续性,暂定纳税人代码为15位。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和所属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进行编制。第一至第六位数代表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GB 2260)”;第七、第八两位数代表纳税人经济性质,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10月20日颁发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代码编制。(一)外商投资经济7。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7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72;3.外资企业73。(二)港、澳、台投资经济8。1.港、澳、台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81;2.港、澳、台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82;3.港、澳、台资企业83。(三)其他经济9。1.外国企业91;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92。第九、第十两位数代表纳税人所属的行业分类,按照1993年统计年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编制(具体代码请参阅会计司计算机处下发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第十一至第十五位数代表纳税人,按顺序编码。


三、各地主管涉外税收的部门,要及时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情况,并按规定做好发放、管理和检查工作。


四、当前进行的税制改革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主动与有关处室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英文对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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