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3-01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1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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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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