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7-27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5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