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12-28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82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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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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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998〕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仙桃市居民赵明超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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