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8-11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08〕7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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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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