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财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