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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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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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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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