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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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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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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之前住房贷款是首套房贷利率,后来进行了“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请问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之前住房贷款是首套房贷利率,后来进行了“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请问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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