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快培育宁波本土总部企业,吸引更多市外总部落户,做大做强我市总部经济,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实施方案(2025—2027年)》(甬发改服务〔2025〕257号),于4月23日印发。
二、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制定了《宁波市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总体包括4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认定办法、重点任务以及组织实施。
一是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外引、内育”并重、“强优、补短”并举原则,盯牢民营企业、跨国企业、央企国企三类主体,聚焦制造型、贸易流通型、跨国型、研发创新型、其他型总部(“4+1”类),聚力于引进一批、培育一批、做强一批,加快实施六大工程,到2027年,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以上,培育一批省级总部领军企业,实现世界500强企业零的突破。
二是认定办法。我市按照省级总部、市级总部两个层级进行认定,并参考国内城市明确了认定标准。其中,省级总部企业按照《若干意见》标准认定(分为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央企企业型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市级总部认定,突出宁波优势领域和发展要求,拟按制造型、贸易流通型、跨国型、研发创新型以及其他型总部(“4+1”类)进行认定。此外,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对央企省企以及全球、中国等各类榜单企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直接认定。
三是重点任务。按照“总部企业+总部基地+总部政策+总部服务”的立体推进策略,提出实施梯度培育、精准招引、空间集聚、内融外链、赋能增效、环境优化六大行动,推动总部经济推进体系从财政奖励型转向与机制赋能型并重。
四是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测评估、优化企业服务和加强宣传引导四个方面,重点建立“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统分结合、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宁波市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关键词注释
总部:《实施方案》中所称总部,在宁波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在市外境外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或提供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发改委解读,联系人:王珂琦,联系电话:0574-89187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