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纾困发展。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省财政厅配套出台《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5〕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经云南省财政厅党组2024年第48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就《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财政部廖岷副部长在2024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机构业务座谈会的批示上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政策性定位,不以盈利为考核评价导向,建立健全业务风险补偿,业务发展要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保障政策性业务可持续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的对象大部分是小微企业,纯粹依靠市场的规律去发展,存在一定困难,需要发挥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协同效应,综合运用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助、资本金补充、以奖代补等方式,促进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有六章25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结合云南实际,明确资金设立的目的和意义。第二章“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共5条。从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助、资本金补充和以奖代补等四个方面,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集支小支农持续拓展业务规模。第三章“预算管理”,共4条。明确资金预算编制、申报、审核、下达程序。第四章“绩效管理”,共6条。明确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五章“监督检查”,共3条。明确资金申报审核过程中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及解释权。
三、主要特点
为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可持续健康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在科学测算机构盈亏平衡点基础上,制定了财政保障措施。
(一)担保费补贴支出。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按规定开展的新增的在保期内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和认证、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直保业务,省级财政给予担保贷款金额0.5%的担保费补贴;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按规定开展的新增的在保期内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比例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给予担保贷款金额0.4%的担保费补贴。降低了直保业务补贴比例(由1%降为0.5%),提高了再担保业务补贴比例(增加至0.4%),引导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多开展再担保业务,为州(市)直保业务分险。
(二)代偿补助支出。根据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规模、平均分险比例、基准代偿率、基准担保费率、基准资金运作收益率、基准成本费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压实机构经营管理责任,实现风险补偿后收支“紧平衡”。事先设定让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跳一跳”才能达到的基准指标,达到增强担保能力、增强管理水平、控制业务规模、控制担保风险的“两增两控”要求。
(三)资本金补充支出。根据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责任余额放大倍数情况、代偿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以奖代补支出。按照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1000万元(含)以下且担保费率1.5%以下支小支农直保业务规模的0.5%安排预算,根据在保责任余额、新增担保户数、新增担保责任金额、新增担保责任金额增速、与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业务规模等因素合理分配,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劳多得,激发其大幅拓展业务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