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
为督促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推动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再担保机构功能定位,支持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规范扩大直保业务规模,促进小微企业能贷会贷、银行敢贷愿贷,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成本,现将《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建立合理分险机制、凝聚担保机构合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24〕1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本级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降低支小支农担保费率、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增强资本实力等方面。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规定执行。
省对下支出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各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可持续资本金补充机制、担保费补贴机制和代偿补助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按规定纳入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是指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的业务(不包含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机构开展的业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三农”主体是指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还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第五条 专项资金遵循“按效评定、分类施策”的原则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下达,指导各州(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担保费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引导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降低支小支农业务担保费率。
(二)代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代偿支出。
(三)资本金补充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
(四)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加大对重点产业担保支持力度。
第七条 担保费补贴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上年度按规定开展的新增的在保期内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比例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给予担保贷款金额0.4%的担保费补贴。
(二)对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上年度按规定开展的新增的在保期内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和认证、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直保业务,省级财政给予担保贷款金额0.5%的担保费补贴。
(三)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业务转型过渡期,对上年度符合要求的在保期内单户5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直保业务,在核定限额内省级财政给予担保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补贴。
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类似补贴资金,应扣除已补贴资金金额。
为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未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签订担保协议的批量增信业务不纳入担保费补贴支持范围。对累计获得6年担保费补贴的直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纳入担保费补贴支持范围。
第八条 代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推动建立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20%)共同参与的“442”风险分担机制。对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根据业务规模、平均分险比例、基准代偿率、基准担保费率等因素统筹确定代偿补助资金,并结合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工作考核评级结果进行调整,体现正向激励。评级结果对应分档系数在1.4至0.6之间动态调整。
(一)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可获得的代偿补助资金=比例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助资金需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助资金需求+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和认证的直保业务代偿补助资金需求-可用于代偿的资本金运作收益。
如资本金运作收益可覆盖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比例再担保业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助资金需求,则不安排代偿补助资金。
(二)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业务转型过渡期,对上年度符合要求的5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直保业务,在核定限额内省级财政给予实际代偿支出10%的代偿补助。
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同时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类似补偿资金,应扣除已补偿资金金额(代偿补助资金测算因素详见附件1)。收到代偿补助资金后,计入担保赔偿准备金,实行单独核算,在发生担保代偿损失时予以冲减。每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资金按规定可转增实收资本,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助负面清单,对符合以下情况的不予补偿:
(一)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3倍。
(二)代偿率≥5%的部分。
(三)直保业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低于20%。再担保业务中直接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低于20%。
(四)担保业务不属于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创业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及不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业务。
第九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责任余额放大倍数情况、代偿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充资本金。
第十条 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每年按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1000万元(含)以下且担保费率1.5%以下支小支农直保业务规模的0.5%安排预算,根据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工作考核评级结果,分档对各州(市)财政部门进行以奖代补,统筹用于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助以及资本金补充。评级结果对应分档系数在1.4至0.6之间动态调整。
以奖代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超过年度预算额度,则以预算额度为上限,相应调整核定奖补比例。
各州(市)财政部门可将获得奖补资金的5%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业务补助,以及对其他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的担保费补贴(以奖代补资金测算因素详见附件2)。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于每年部门预算申报前,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组织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科学合理测算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助、资本金补充资金规模;组织州(市)财政局科学合理测算新增1000万元(含)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支小支农直保业务规模、增量及增速等,作为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因素。同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编报预算。预算批复后另文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测算担保费补贴资金和代偿补助资金规模,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政策性直保业务情况表》(详见附件3)、《 年度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政策性比例再担保业务情况表》(详见附件4)、借款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经营计划、上年度直保业务、比例再担保业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代偿情况及代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包含担保费补贴资金、代偿补助资金测算相关因素的核实数据),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财政厅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按程序将担保费补贴资金和代偿补助资金下达至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于次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本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按程序将资本金补充资金下达至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于次年4月30日前,组织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奖补资金,认真对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直保业务情况表》(详见附件5),借款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省财政厅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按程序将奖补资金下达州(市)财政局。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和各州(市)财政局在编报下一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时,应结合工作实际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申报表。省财政厅在次年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和各州(市)财政局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对截至10月31日执行进度未达到100%的州(市),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加快预算执行。对于截至12月31日执行进度未达到100%的州(市),按塌进度情况在次年应分配资金中按比例扣减相应资金,按照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因素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和各州(市)财政局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增强运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业务规模,有效控制代偿风险。省财政厅可根据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业务结构、代偿风险变动情况实时调整基准代偿率和基准担保费率,确保压实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主体责任,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代偿支出,减轻财政压力,实现代偿补助后收支“紧平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准确统计和上报各项数据,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照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规范账务处理,妥善保存相关会计凭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行业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已享受其他相关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助等政策,能满足保本微利要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补助的,省财政厅将采取责令改正,追回补助资金等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代偿补助资金测算因素情况表
2.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以奖代补资金测算因素情况表